關於此次的逮捕事件,日美兩邊的反應完全不同。這是因為日美兩國在逮捕的法律上有所不同所致。
日本對於逮捕這個詞本身,只有非常不好的印象。
因此在日本的網站上對此次事件有很嚴厲的批判。
因為看到報紙或是新聞上的『逮捕』報導,而對我猛烈的批評。
因為這次事件,我請對日美法律都很了解的律師來為我整理解說。
只要看了下面的文章,我想就能瞭解為何我對日本的『報導』如此執著。
在日本,警察要逮捕之前必須先申請法官的逮捕令才能實行逮捕的動作,在之後也必須要有法官的拘留狀,從這時開始接受最少10天的訊問,稱為起訴判定階段,這段期間內不能起訴。
但是,美國的情況是,警察沒有逮捕令也可以依照警察個人判斷逮捕,然後是否成為需要逮捕的犯行,則由法庭來判定,這段時間內也可能被無罪釋放(簡單來說這段時間等於是日本的法庭逮捕令發布階段),和日本的起訴判定階段完全不同。嚴格說來,在美國法庭的這期間根本還沒有發佈逮捕令這件事。
逮捕在美國法律裡有兩種情況:(1)有逮捕令 (2)無逮捕令
當然在日本法律下也是:原則上要有逮捕令才能進行逮捕動作(警察向法官申請逮捕令,然後依據逮捕令行動),但是如遇到現行犯的情況下則當下可逮捕不需要逮捕令。
話說回來,美國的情況,欲實行逮捕動作的警察,如果對於犯行和嫌疑者有合理的理由(probable cause)證明其罪行的話,不管是多輕微的罪行都可以加以逮捕。
逮捕的時候,警察必須要告知其權利(Miranda warning),就是「你有下面三項權利:1.你有權保持緘默。2.你有權聘請律師,並在接受審訊時有律師在場。3.如果你請不起律師,法院可以免費提供一名律師給你」
這次,我不記得我有從警察那邊聽到類似的話。
在逮捕之後,紐約州法的處理是,24小時內不做訊問調查只是把人放著不管(原因是,要是嫌疑人之後舉發沒有律師同席,也沒有正確告知緘默權的話,就會變成違法的調查,因此就把人拘留而不做訊問)。24小時後前往法庭做首次出庭(initial appearance)。
所謂的首次出庭(initial appearance)不是為了偵訊是否有犯罪嫌疑,而是審查警察是否有足夠的逮捕理由(probable cause)。在這一點上,和日本法律有極大的不同。
總而言之,美國法庭針對無令逮捕的情況是在事後做審查的動作。
因此,如果被認為有相當的嫌疑時,就會決定之後為了調查犯罪事實的審問日期。接著普通情況下可以交保釋放。
與上面情況相反的話,如果法官判定並無可逮捕的理由時,則當場釋放。
照這樣來說,我的情況如果換成日本法律的話,即沒有逮捕的必要性,和「雖然做了很不應該的事,但是這次就予以原諒」這種在起訴判定階段的判決是完全不一樣的。
簡單說,我在還沒被偵訊之前就已經被釋放了。
也就是說法官判定「這件事不需要到逮捕階段」不是嗎?
這樣說來,這次的事件從日本刑事流程來說,則是不需要拘留、也不需要受到起訴判定的案件。以上。
前幾天,剛好被媒體記者包圍,被問到事件的經過,我就說了上面所說的那些話,但是似乎也沒有要報導的樣子。
好像有「奈良非常的痛苦」這樣的報導,但是我痛苦的原因是大部分的日本媒體沒有考慮到日美法律的不同,則輕易的把美國媒體只是當成茶餘飯後話題的報導,不經證實就用日文報導出來。這點才是我真正痛苦的原因,但是似乎無法傳達給他們的樣子。PS.那之後,經確認陸奥新報(註)有將日美法律不同的部份加以報導。
關於塗鴉
關於『塗鴉』,雖然每個人都持有不同的意見,但是對於這次的事件,我畫的塗鴉並非所謂的藝術,只是誰都能夠畫的那些,就只是塗鴉而已。無意義的畫下那樣的東西,就算是可以恢復原狀的地方好了,在公共場所輕易的畫下東西實在是非常不成熟的行為。我在反省的同時察覺到,喜歡我的作品的人們、或是目前為止在我的展覽當義工或是和展覽有關的人們,在知道這次報導後大家的心情--這些是法律等等也無法解決的,一想到此我就覺得非常的痛苦。
這樣的痛苦雖然一直都不會消失,但是我會持續每天該做的努力,就算失敗,只要想想那些鼓勵我的人們、還有想到不斷被責罵的人們,我就能不放棄而想繼續努力讓他們(鼓勵我的人們)看見我的誠意。
但是,反對波斯灣戰爭而在雪梨歌劇院的屋頂寫的『NO WAR』、或是被迫無家可歸的人們佔領空屋後在牆壁上寫著『逼我們無路可走的政府』的抗議文章(歐洲),這些事件在本質上和我的塗鴉行為是完全不同的,在這點上請讓我說明。
註*陸奥新報:以日本青森弘前市為主要發行區域的報紙。
(此篇文章概略翻譯自NARA VOICE
http://harappa-h.org/modules/news/)
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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